律师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何种关系?如何建立这种关系?
有些律师认为要与司法机关建立良好的关系,就必须进行请客吃饭送礼。对于这种看法我们并不苟同,但是鉴于中国是个人情社会,完全要避免请客吃饭和送礼,恐怕也很难。因此我们把握的原则是:与司法机关人员要做到良性互动,既要强调和深化同学、朋友、同行,同时也要坚持原则,依法依规办案。
如何处理与司法机关同学关系?
为了公正,割袍断义?
香港的法官与律师关系可以借鉴:喝茶时喝茶,办案时办案。喝茶不办案,办案不喝茶。
共同体:共学习、同研究、一体化。司法公正之必须。
朋友、老同事、老领导等,正常交往,理由同上。
良性互动,和而不同
切忌:利用特殊关系进行权钱交易;
利用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来招徕业务;
虚构与司法机关存在特殊关系,可以借此办取保候审或判缓刑;律师不得以需要搞关系、需要请客吃饭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。
谨记:律师工作的独立性
依靠 而不 依附;
配合 而不 迎合;
融洽 而不 融合;
监督 而不 监锢;